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企业年金分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企业年金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Enterprise Annuity Branch,英文缩写为:CSIAEAB。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企业年金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本会为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分支机构,执行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章程,本会会员自动成为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登记单位是民政部。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企业年金理论、政策及管理方面的课题研究,举办学术研讨、报告、交流和讲座;
(二) 组织开展与企业年金相关领域的专题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企业年金方针、政策以及发展规划提供建议;
(三) 组织开展企业年金培训活动,编写培训教材;
(四) 受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委托,对企业年金基金市场运行、管理机构运作行为等相关情况进行调研、评估,为有关单位提供企业年金相关的业务指导、咨询和服务;
(五) 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业务交流、考察,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华讲学,参加和承办国际性企业年金学术性会议,发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企业年金管理相关单位、团体和专家的友好交往;
(六) 编辑、出版、发行企业年金相关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创办并管理企业年金网站;
(七) 反映会员及企业年金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推动加强行业自律;
(八) 承担并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相关任务;
(九) 举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本会根据自愿原则接受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拥护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章程及本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单位会员:从事企业年金管理、服务、科研、教学或者与企业年金相关的其他业务;
(二) 个人会员:从事企业年金政策制定或监管、理论研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并在本单位或本岗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事企业年金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统一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 优惠获得本会的出版物、资料;
(五) 论文和著作优先刊登本会的刊物;
(六) 对企业年金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维护本会的声誉;
(三) 积极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 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情况;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拖欠会费1年以上或无故未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3年以上,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2010年11月中国养老金专题调研”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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