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近日公布,从今年1月1日起,上海市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市人保局有关人士日前专门对《通知》进行了解读。此次调整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两项:
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即在基础养老金计发中引入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一部分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一部分与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挂钩。
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自2011年1月1日起本市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11%调整到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之前按规定已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作变动。
市人保局相关人士表示,2007年本市按国家规定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实现了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退休年龄挂钩,体现了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晚领多得的原则。今年,本市按照国家要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引入了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实现了养老金水平与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挂钩,进一步体现了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的原则。
[友情提醒]
计算参保人员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时,其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按照1计算。
从2011年起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设三年过渡期,即2011年参保人员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低于1的,按照1计算;2012年当年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低于0.85的,按照0.85计算;2013年当年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低于0.75的,按照0.75计算。
从2014年开始,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按实计算。
相关政策详情及计算办法详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
【出处:解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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