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曾经在企业工作未参保人员老有所养问题,近期,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好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唐人社发〔2011〕68号)。省、市文件规定:
一、参保人员条件
1.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2.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能提供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
二、参保补费规定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省49号文件附表1执行。
2.1995年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省49号文件附表2执行。
3.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省49号文件附表2执行。
4.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2010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10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省49号文件附表2执行。
三、待遇计发规定
1.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领取基本养老金630元;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领取基本养老金495元。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后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实际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630元的,按630元标准计发;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实际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5元的,按495元标准计发。
3.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继续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时,按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政策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数额计发。
4.自愿申请参保补缴的人员,从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工作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工作程序:
1.自愿申请参保补缴的人员,应首先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领取相关表格;之后按文件规定准备所需材料,据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加盖公章;最后将所需材料、表格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进行审查。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审查合格后,在申请参保人所在社区(自然村)显著位置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3.各县(市)区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上报的申请参保人参保材料逐一审核合格后,对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直接下达缴费通知并打印《缴费通知单》;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各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市)应先持申请参保人原始档案及《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后,再下达缴费通知并打印《缴费通知单》。
4.申请参保人持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缴费通知单》到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后,申请参保人持税务部门《税收通用完税证》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到账、记账手续。
5.各县(市)区持为每位申请参保人组建的档案材料和税务部门《税收通用完税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后,由所在县(市)区为申请参保人办理纳统及待遇发放手续。
省财政直管县(市)审核工作小组直接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参保人办理纳统及待遇发放手续。
(二)自愿申请参保补缴人员办理参保纳统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据实填写相关表格:
1.本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4.《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
5.《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和补缴距退休年龄满15年的人员填写);
6.《唐山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础信息表》。
五、其他
1.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现又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并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终止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49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同时享受。
2.参保人员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余额的,剩余部分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办理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龄计算,截止到2010年12月底。即以参保人员到2010年12月底的实际年龄确定补缴养老保险费金额。
4.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的截止时间是2011年12月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强调,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是我省依据国家文件精神出台的一项重要的、阶段性的惠民政策,希望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并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要抓紧时间,最迟在今年年底前按省、市文件规定办理参保纳统手续,以便尽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来源唐山文明办)
【出处: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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