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导报:我国政府在养老问题的认识上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演变?
李志宏:选择何种养老保障制度模式,反映了政府对养老保障问题的基本理念。因此,从我国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模式转变,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在养老问题上认识的转变。在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我国经历了由“普遍福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时期,国家和企业对职工的养老保障实现统包统揽。改革开放以来,经过近20多年的改革探索,城镇养老保障实现了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保障责任的社会保险模式转变。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实行家庭养老保障为主、集体养老保障为辅的养老保障模式。改革开饭后,这种养老保障模式的经济社会基础发展变化,难以为续,已经不能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实际养老需要。各地相继开展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目前“统账结合、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将实现全覆盖。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也基本上转变为家庭养老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模式。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在城镇养老保障问题的认识上,经历了由政府承担无限责任向承担有限责任的转变,由“无所不包”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转变。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认识上,经历了“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向养老要依靠“政府、家庭、集体、个人共同分担养老保障责任”的转变。
中国经济导报:世界各国的经验是怎样的?有无值得借鉴的?
李志宏:世界各国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不平衡,有的正在从家庭养老保障步入正规的社会养老保障,有的正在从国家福利模式的养老保障步入多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障,有的则更多考虑市场在养老保障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人口老龄化导致的养老保障支出不断攀升的重负下,降低国家在养老保障中的责任,相应增加企业和个人责任,是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个主流倾向和基本态势。
养老保障中的高福利政策使一些西方福利国家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不得不进行改革。然而,尽管这些国家认识到了改革的出路所在,但原有高福利养老保障制度的历史比较长,影响根深蒂固、积重难返,改革的阻力较大,难以进行大规模的制度调整,只能做一些局部的修补和校正,难以根除面临的危机。对此,我国需要引以为戒,避免福利国家导向的养老保障改革,过度扩大政府责任,过度提高保障水平。总体上来看,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国家和绝大多数居民并不富裕,所以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优先解决制度全覆盖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再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美国政府在养老保障方面的责任比较清晰,也相对适度,值得我国借鉴。美国养老保障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储蓄账户。一是基本养老保险,这是一个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所有获得工资收入的人都必须参加这一制度,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税,实行现收现付,替代率在40%左右。美国政府的养老保障责任主要体现在这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二是企业年金。是雇主为雇员建立的养老金计划,雇主为雇员设立专门账户,雇主和雇员按谈判约定的比例承担缴费,政府在一定额度内给予免税支持,但政府不参与企业年金的管理。三是个人养老储蓄账户。所有70岁以下且具有收入者都可以开设个人养老储蓄账户。政府对开设这种账户给予鼓励,在一定额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经济导报:下一步,政府在对待民众的养老责任方面,重点需要改善的是哪些方面?
李志宏:现代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突出特征就在于构建包括公共养老金、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等在内的多支柱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和管理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关键就在于合理确定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建立合理的养老保障责任分担机制。对政府责任而言,重点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履行好对强制性社会统筹养老金的有限责任。具体来说,就是要承担起养老金制度转轨的成本,履行好历史清偿责任,适度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的财政责任要法定化、比例化。二是政府要加大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投入以及必要的监管力度,推进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型养老金制度发展,形成多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出处: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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