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 29日,记者从宝鸡市人社局了解到,从去年 11月份起我市实施的关于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省上又有了新的解释:对不能提供相关原始资料的人员,原则上不予认定参保资格。其中,确因不可抗力原因(洪水、火灾、地震等)导致企业原始资料全部灭失但单位组织机构仍基本健全的,可采取三人证明、集体研究、公示等办法,严格认定参保资格,但不能据此认定其视同缴费年限。
去年 10月份,省人社厅出台了陕人社发 [2011]145文件,将城镇集体企业等超龄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条件是: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 3年(含)以上,未参加或中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定资格、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对曾在我省范围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截至目前,全市已有 2万余人享受了该政策。按 145号文件规定,认定享受待遇人员资格时,要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或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近日省人社厅、公安厅又印发了陕人社函 [2012]636号文件,专门就资格认定做出新的解释,对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原始资料灭失的人员提出了解决办法。 145号文件 12月 31日以后不再执行,希望有符合条件人员的企业单位抓紧办理,确保这一惠民政策的落实。市人社局政策咨询电话为 3901977,若有不清楚的市民可拨打电话咨询。 记者 王玲
【出处:宝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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