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已基本形成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全民养老”保险体系。但这种按不同人群建立起来的保险体系,存在城乡间和群体间保险待遇水平不一、政策制度不衔接、管理分散、效率低下等问题,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间的人员流动,不利于社会互济功能的有效发挥。推进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构建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体系已是大势所趋。
当前,我省推进“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逐步建立“政策衔接、制度合一、功能配套”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提高统筹层次。目前,我省只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的是设区市统筹,有的还是县级统筹。福建实施城乡统一管理应该把提高统筹层次放在突出位置,从基本养老保险市县级统筹提高到全省统筹,最终向全国统筹迈进。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基金调剂机制,统筹整合好各项养老保险基金的共济能力,解决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结算问题。
强化政府作为。建立社保资金投入长效机制,我省各级政府应逐步提高社会保险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确保新增财力优先向社会保险事业倾斜,向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拓宽筹资渠道,加强基金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或用于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统一信息网络服务系统。通过建设“全省统一、标准一致、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养老保险信息网络服务系统,促进养老保险信息公开,提高政府的宏观决策水平和对资金的有效监管,以适应人员流动需求及社会统筹层次的变化,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
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依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不同的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模式、基本结构、计发办法、替代率水平、调整机制等均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一致。职业年金可按20%设计替代水平,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或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
融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原有基本原则、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基础上,统一我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我省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12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200元~2400元,以每2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可将现行的两种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加以统一,缴费金额在100元~2400元之间,分设不同档次,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参保者,可提高政府补贴标准。我省已将全省农保经办机构更名为省、市、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开展经办工作,接下来要统一经办流程、基金管理、资金结算等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出台《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重点解决相关各类养老保险之间的缴费年限认定和换算工作。要按照基本保险制度“可选择、可转移、可衔接”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转移衔接办法,打破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的城乡差别,打破职工和非职工的身份差别,根据社会群体经济收入水平和养老保险需求的不同,设计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模式供参保人员自由选择。
统一保险制度。将省机关事业保险局、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等三个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合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优化、重组和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流程,进一步提升经办能力。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得到较大提升的情况下,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经办、统一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人人公平共享社会保障的目标,让社会养老保险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互助共济,促进经济社会和谐永续发展。(作者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出处: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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