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市2015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已经确定并发布。
城镇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最低标准2812元,最高标准为14058元,与2014年相比,分别提高了282元和1278元。
五类个人参保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1.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912元。
2.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其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3. 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4.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5. 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6575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1. 民政管理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9315元,其中6575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74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2. 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7387元。
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20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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