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0日,刘某到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伤。2013年6月某市人社局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因工负伤,之后又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9级伤残。
今年4月2日,刘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写出书面证明:本人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本人与单位无任何劳动以及劳动关系衍生的所有纠纷。8月13日,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671元。
庭审中,公司辩称,刘某离职时已写明与公司无任何纠纷,刘某应属放弃要求公司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
仲裁委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后,理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该案中,刘某虽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公司写出无任何纠纷的证明,但刘某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刘某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9级,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委遂依法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671元。(侯力强 徐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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