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第259号令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1997]18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发[2001]190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省编办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91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函[2002]146号)。
二、建立个人账户11%及担负比例的依据:
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发[2001]190号)第四条规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及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参照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有关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的规定执行。即“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根据《关于适当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永劳社发[2002]54号)的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现行的上年度月均工资的3%调整为5%,缴纳基数构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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