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月前,方某通过应聘与南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可他上班1个月后,即因外出游玩时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方某被确诊为骨折,医嘱休息100天。因方某上班时间尚短,单位对其工作能力无清晰认识,于是与方某协商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公司与方某约定的试用期中止,期间,单位不支付方某工资,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方某上班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方某继续试用期。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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