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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低保再增64元 每月440元

 字体时间:2014-12-09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本报讯(于海霞) 记者从我省有关部门获悉,我省近日下发《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376元/月人提高到440元/月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3648元/年人提高到5400元/年人。这是我省连续第八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惠及城乡困难群众268万人。同时还将四大煤城和森工林区新增困难群体纳入了城乡低保范围,使城乡低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通知要求,各地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或提高幅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物价指数等因素适当提高标准。低保资金有结余,可安排部分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城乡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总额的10%,超出部分将按规定缴回财政总预算。

农村五保提高标准增加的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凡落实政策,五保供养水平达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市县,省级财政按其达标实际增加支出的50%,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新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加快确保补助资金按新标准于12月20日前,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煤炭、森工等资源型城市因经济结构调整和停止天然林采伐造成的特殊困难群众,凡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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