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社会民生热点 解读社会民生难题
(通讯员 张宗波)住房
公积金,一直以来都是职工热切关注的一个民生问题。这些问题关系着职工的切身利益,我们知道,
住房公积金在帮助职工购买住房方面着很重要的作用,在我们身边的很多同事和朋友也是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受益人。但据笔者了解,还有些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比如说有的是临时用工人员,或者是雇佣关系的用工人员。因此,这些职工就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这也是很多职工反映问题当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到底哪些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首先,我们看一下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应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而我们经常会听到某些单位这样一种声音,“住房公积金不同于
社保,社保是必须强制交纳的;但公积金不是,其仅是企业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单位可以给员工缴,也可不缴”。这些单位的这种说法对吗,住房公积金到底是不是强制缴纳的?单位的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公积金并不是可缴可不缴的,而是法律规定必须给员工缴纳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公积金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是“应当办理”(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强制”的意思);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
那么,单位如果不依法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又该如何维权?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住房公积的维权途径与社保或其他劳动争议有所不同。如果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员工应该去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不予受理的,对于这一点要特别注意。
最后,职工提起公积金的维权投诉需提交以下材料:
(1)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
社保缴纳证明等;
(3)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工资卡等,以确定公积金的缴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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