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前,小李到沂水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今年8月1日,小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通知小李终止合同,不再续订。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小李发现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要求公司给予补缴。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领导告诉小李:单位有规定,职工在单位工作满1年以后,才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工作刚满1年,而单位又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了,所以你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内,也就不存在补缴的问题。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只要职工为企业尽了劳动的义务,企业就应当向职工支付工资,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能在职工工作一段时间后,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杨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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