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工伤”适用的新规定开始实施。“下班买菜遇意外真的算工伤?”“下班接孩子算不算?”“下班去看生病的父母算不算?”诸多问题引发热议。
有一些人由于对新规定的误读,以为“既然下班买菜出事算工伤,那么买菜时崴脚、和菜贩子打架也应该算工伤。”其实,《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即使当事人确实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其发生意外的情况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此外,受伤要认定工伤,还有诸多关键点要厘清。
关键1:你签订合同了吗 ?
案例:工作中断了手指却没算工伤
2010 年,小杜在一个建筑工地打工,公司仅与他口头约定了工资,由包工头负责发放。2010年11月13日,工作不到一个月的小杜在从事包工头王某安排的工作时, 被滚槽机将左手食指压断。小杜被送到医院后,建筑公司根本不管。由于工作时间短,小杜手里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和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部门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决他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一直是工伤案件中最主要的纠纷之一。例如案例中的小杜,他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在工伤的认定中就容易出现纠纷。
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意味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尽可能多地搜集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在一定情况下都能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一旦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当事人都可以直接据此主张劳动关系。
关键2:你加班有人知道吗 ?
案例:下班遇车祸企业拒认工伤
陈师傅是一家轻型客车厂的职工。2012年6月21日20时30分左右,他加完班骑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小汽车相撞。事发后,陈师傅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2 年11月21日,陈师傅的妻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陈师傅所在企业不服,认为该单位正常下班时间是18时,陈师傅事发当晚并未加班,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过,陈师傅的两位同事证明,事发当天两人与陈师傅都在单位加班。后经法院审理,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提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说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所以,对于案例中的情况,如果存在公司工作场所监控视频资料、其他职工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陈师傅是20时30分下班,21时左右遭遇车祸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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