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7日,龙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吴某驾驶的摩托车迎面相撞,致两车受损,吴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吴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10级伤残。龙某对吴某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2013年6月14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吴某的损伤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伤残之规定。吴某支付鉴定费1000元。吴某为追偿损失,将龙某诉至法院。审理中,对于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产生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重新鉴定的费用由龙某承担,因为根据《诉讼费用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第二种意见认为,重新鉴定的费用由吴某自己承担,因为重新鉴定的结果是吴某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伤残之规定。
评析:谁败诉、谁承担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也是因为诉讼一般是由败诉方的过错导致纠纷的发生和诉讼的进行,所以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应由其承担。这也是人民法院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是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一个方面。但本案中,重新鉴定的结果是吴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伤残之规定,该鉴定结果说明重新鉴定的费用这一损失与龙某的伤害行为无关,则该损失不应由龙某承担。这并不影响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而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体现。综上所述,本案重新鉴定的相关费用应由吴某自己承担。(龚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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