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工资按底薪加提成计算,其中底薪为1500元,提成工资根据业务量进行计算,成交客户越多,提成比例越高。为了能尽量多的成交业务,他往往要参加一些客户的应酬活动,而且很多时候参加应酬得玩命喝酒。上个月,应酬客户时为了让对方“喝好”,朱先生只能硬着头皮陪喝,一场应酬下来,他喝了一斤半白酒。应酬刚结束,一出酒店门,他便倒在台阶上,磕破了脸不说,被送到医院后,经查是喝酒严重过量,导致酒精中毒,需要住院治疗2天。为此,他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出院后,他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咨询,能否申请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主要针对的是职业危险,这种职业危险,虽然因岗而异,但是共同点是个案危险是否会转化为实际伤害是不确定的,整体危险又是不能完全靠人力避免的。而醉酒与否是可以由饮酒者自己掌控的,醉酒致伤显然不属于职业危险,目前也未见有任何国家将醉酒纳入到工伤保险范畴。同时,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降低工伤事故的危险。而醉酒显然会导致事故危险增加。如果把因醉酒导致的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势必会鼓励这类行为的发生,这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周卫法张建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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