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开挖留沟致老太被摔伤 要买单
■组织活动无序致挤伤观众 须担责
■大厅留下隐患致乘客滑倒 应补偿
生活中,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的事件并非个别。可由于法制意识淡漠,法律知识欠缺,很多人往往不知能否维权及如何维权,从而自认倒霉。其实,很多情形下,受害者完全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根本无需自掏腰包。
开挖留沟伤人
广场管理者买单
【案例】
2014年3月2日黄昏,73岁的李老太照例前往广场同伙伴们跳“广场舞”。可她万万没有想到,刚进广场,便一头栽倒在一条深约150公分、宽约40公分的长沟里,并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用5万多元。
原来,当地自来水公司为修缮下埋的水管,专门在广场内侧进行了开挖,由于当天未能完成,遂准备等待次日继续施工,但既没有设立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其它的防护措施。而李老太未能留神,以至于酿成了伤害。“人家是因公施工,我还能让公司赔偿?”面对她人的提醒,李老太似乎自觉理亏。
【点评】
自来水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即,虽然自来水公司对广场进行开挖具有为了公益之目的,但这并不等于便可以不必为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损害“买单”。因为其作为施工人,明知广场系公共场所,需要接纳许多不特定的人,明知在未能对路面加以恢复的情况下,如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极易造成他人损害,却未采取任何防患手段,即明显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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