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2013年12月25日,就白某工伤认定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回放】
白某系位于岳阳市区的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11月13日,他下班后骑摩托车前往同事袁某家玩,途经厂区外林角佬加油站时与一拖拉机相撞,造成白某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经交警部门鉴定,白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之后,湖南某食品公司申请对白某认定工伤,岳阳市人社局于2013年3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白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白某仍不服,向岳阳中院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陈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对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有专门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本案中,白某在食品公司上班期间,公司为其安排了宿舍,他也一直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里。事发当日,白某是去同事家玩,而非下班回家,故白某所受伤害依法。
【温馨提示】
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关键看是否“合理合法”。下班后聚会、健身等,不能认定为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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