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10月1日起,我省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长春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55元/月;吉林市、松原市区、延吉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08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江源区、珲春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05元/月;其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480元/月。调整后,除长春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181元外,其他市县均提高140元;最高档失业保险金标准增幅31.53%,最低档失业保险金标准增幅41.18%;人均支付待遇水平将达到534.19元/月,平均提高145.87元,平均增幅37.57%。
凡属于失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均按各时期对应的相关政策标准予以计发失业保险待遇。调标后,解除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领金期顺延至新标准执行之日的,自执行之日起按新标准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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