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为补贴家用去建筑工地打零工,不料在施工中被砸伤致残,其超过退休年龄主张工伤待遇及误工费还能获支持吗?近日,临沭县法院审结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支持了老汉高某的诉讼请求。
高老汉诉称:其受雇于福建某建筑公司,在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临沭县某商业地产工地打零工,月工资29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去年9月29日下午5时,其在奉命安装防护门时被下落的吊车吊篮砸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由福建某建筑公司支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受伤造成的其他损失未获赔偿,高老汉伤愈后遂于今年5月诉至法院,请求福建某建筑公司、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其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工伤待遇共计103406.34元。
庭审中,被告福建某建筑公司认可原告是其公司雇佣的人员,但对其伤残等级、赔偿数额均有异议。被告临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辩称其与原告间不存在劳务关系。经被告福建某建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认定原告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高某受雇于被告福建某建筑公司并在雇佣过程中受伤,福建某建筑公司作为雇主应负赔偿责任。虽然原告超过60周岁,但原告系在劳动中受伤,原告依靠自己的劳动报酬为收入来源,因此原告请求支付误工费应予支持。
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判令承包商福建某建筑公司限期赔偿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59100.74元,驳回高某要求开发商临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闻锐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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