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张明(化名)是青岛某快递公司日照分公司的快递员。2012年4月,张明在送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4月,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明系工亡。同年12月,张明父亲向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日照分公司支付因儿子死亡所产生的工伤待遇等共计45万余元,仲裁委作出支持裁决。后快递公司不服,向东港法院提起诉讼,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由,拒绝承担张明工亡待遇。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分公司能否作为独立主体承担职员工亡待遇发生争论。日照分公司认为,自己是青岛某快递公司在外地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注册资本,不应成为工亡待遇赔偿主体。而张明家属则认为,日照分公司具有自己的营业执照、相对独立的营业资格和营业地点,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据主审法官介绍,尽管《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分公司绝对不能承担责任。分公司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营业资格和相对独立的营业地点,属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范畴。尽管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但其在一定范围内有可供自己管理和经营的财产,这也与其承担责任的能力相适应。再者,分公司财产同样是法人财产,分公司承担责任后,其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最终还是归属于法人,因此分公司承担责任与《公司法》的规定并不冲突。
2014年4月,东港法院依法判决日照公司应承担张明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45万余元。(王晓 牟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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