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社保新闻政策法规社保查询维权案例社保观点社保知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社保问答社保计算器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保新闻 >

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快递分公司承担工亡待遇

 字体时间:2014-09-3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小伙子张明(化名)是青岛某快递公司日照分公司的快递员。2012年4月,张明在送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4月,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明系工亡。同年12月,张明父亲向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日照分公司支付因儿子死亡所产生的工伤待遇等共计45万余元,仲裁委作出支持裁决。后快递公司不服,向东港法院提起诉讼,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由,拒绝承担张明工亡待遇。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分公司能否作为独立主体承担职员工亡待遇发生争论。日照分公司认为,自己是青岛某快递公司在外地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注册资本,不应成为工亡待遇赔偿主体。而张明家属则认为,日照分公司具有自己的营业执照、相对独立的营业资格和营业地点,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据主审法官介绍,尽管《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分公司绝对不能承担责任。分公司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营业资格和相对独立的营业地点,属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范畴。尽管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但其在一定范围内有可供自己管理和经营的财产,这也与其承担责任的能力相适应。再者,分公司财产同样是法人财产,分公司承担责任后,其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最终还是归属于法人,因此分公司承担责任与《公司法》的规定并不冲突。

2014年4月,东港法院依法判决日照公司应承担张明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45万余元。(王晓 牟慧敏)

“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快递分公司承担工亡待遇”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69786.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免责声明】文章采自网友投稿刊登及网络转载,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供读者参考交流。中国社保网是一个公益性质网站。文章版权永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本文已帮助

最新刊登

1

赞助商链接

猜你喜欢

今日热点

【以案说法】自愿放弃社保,可以吗?

点击排行榜

  • 新闻
  • 观点
  • 政策
  • 案例
  • 知识
  • 办理
  1. 2016事业单位事假、休假、病假的有关政策规定
  2. 2017年上海最新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览表
  3. 国家医保局: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达93万人次
  4. 社保怎么补交?农村户口的要怎么补交社保费?
  5. 2017年已经到来:社保卡等新规你必须知道
  6. 内蒙古社保卡进度查询
  7. 2016公务员最新级别工资一览表
  8. 个人可以补缴社保吗?个人补缴社保流程
  9. 社保断了需要补交吗?中断之后如何补缴?
  10. 2015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