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官司真的那么复杂吗?如今我爱人去世两年多了,官司仍然没有结束,俺都快崩溃了。”近日,泌阳县康龙石业有限公司职工李长德的遗孀肖文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于目前仍处于纠缠不清的一起工伤案件大倒苦水。她告诉记者,自从丈夫去世以后,她最大的愿望就是给老公的亡灵一个交代,让丈夫得以安息。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2年12月22日13时许,李长德驾驶两轮摩托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两轮摩托无牌照)去上班,行驶至泌阳县黄山口乡河南蓝天集团天中矿业公司路段时,与冯阳驾驶的河南蓝天集团天中矿业公司所有的叉车相撞(冯阳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叉车无牌照)造成李长德死亡。同年12月24日天中矿业有限公司与事故死亡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死者李长德人民币42万元整。2013年1月7日泌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
同年3月12日,肖文芳向泌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受害人李长德与原告康龙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泌阳县劳动争议委员会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裁决,确认受害人李长德与康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这一结果,康龙公司不服,于2013年5月14日向泌阳县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诉讼,结果一审败诉。康龙公司仍然不依不饶,又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拿到判决书后,肖文芳向泌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2月19日,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李长德所受伤害为工伤。针对这份认定书,康龙公司又向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泌阳县人民政府支持了工伤认定书。然而,事情远未结束,康龙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又针对这一诉讼标的向泌阳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辩论中,康龙公司诉讼代理人诉称,(一)根据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与事故发生的时间推测,李长德出车祸的时间不是到公司上班的时间;(二)发生事故的道路不是李长德上下班的必经之路;(三)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撤销。当然,这些抗辩理由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可,并于9月23日作出驳回康龙石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肖文芳仍然没有一丝高兴。她告诉记者,现在仍在上诉期限以内,康龙公司是否提起上诉还不得而知。“俺不懂法律,对方如果上诉,我还得受一段时间煎熬。最怕的是,对方是否还会以新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只有天知道了。”(本报记者 张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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