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曾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公司为我办理过两年的失业保险。半年前,因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出现入不敷出,连续四个月没有向我发放工资。我迫于生计,不得不决心辞职另找单位。不料,事后我却始终无法找到合适工作,并导致一直失业至今。尽管我已经办理失业登记,但有关部门面对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请求,却以我属于自己辞职导致失业,不符合领取条件为由拒绝。请问:我究竟
读者:韩 洁
韩洁读者:
你的确属于主动辞职导致失业,但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公司已为你缴纳两年的失业保险,你也已经办理失业登记,表明你明显具备了上述(一)、(三)项之规定要件,那么,你能否获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在于你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中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分别是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你主动辞职,恰恰是由于公司拖欠了你的四个月工资,迫于生计而为之。如果公司能够按时发放工资,使你的生活得到保障,你自然不会提出选择辞职,即你的辞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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