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温阿姨骑摩托车下班途中摔倒,依工伤新规是否能按工伤获得赔偿呢?9月9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温阿姨获得了一次性补偿36000元。
2011年10月,温阿姨听说梅县南口镇某煤灰砖厂招工,就进了厂做杂工,每月工资2500元左右。用工单位也没有与温阿姨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温阿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今年5月2日,温阿姨下班回家途中,骑摩托车失控摔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温阿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温阿姨在医院住院治疗了20多天,用去医疗费近5万多元。巨额医疗费给温阿姨原本不宽裕的家庭增添了沉重的负担。这时,砖厂认为温阿姨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外跌倒受伤的,与工厂无关,结清温阿姨的四月份工资后,通知她不用来上班了。温阿姨经过咨询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7月17日,温阿姨向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砖厂支付病假工资收入、用工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费损失共14万多元。但仲裁机构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对温阿姨的申请不予受理。温阿姨不服仲裁结论,于8月4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她的上述请求。庭审中,砖厂辩称温阿姨是做零杂工的,按工作天数结算工资,并没有与砖厂形成固定的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温阿姨的各项损失。
该案经梅县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办案法官刘伟梅的主持调解下,温阿姨与砖厂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砖厂自愿一次性补偿温阿姨36000元。
(黄义涛 曾志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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