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与一家食品加工公司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约签订后,他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到公司进行设备保养,却不慎被正在运作的绞肉机将衣服卷了进去。虽然及时切断了电源,但丁先生的食指和中指还是被机器绞碎。
丁先生在医院治疗后,要求有关部门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并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公司认为,丁先生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均不同于其他正式员工,因而公司不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自然也就不必承担工伤责任。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因此,该公司应该为丁先生办理工伤保险。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李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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