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黄州区堵城镇人,在某建筑工地做钢筋工,工钱由负责扎钢筋的杨某发给我。今年6月20日,我在工地干活时,不慎从高处跌落,致肋骨骨折。治疗期间,杨某为我支付了当时发生的医药费,并催促我跟他签订了一个私了协议,约定他给我3万元钱,我不再因为摔伤的事情找他。可现在我再次住院,还可能会终身残疾,3万元治疗费远远不够,请问我们私了的协议还有效吗?
胡刚: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受伤后与雇主签订的不公平、有损劳动者权益的“私了”协议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强制性义务;《工伤保险条例》还特别强调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工中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其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你与杨某的“私了”及你的承诺,实质是免除杨某作为雇主的法定责任,排除你作为劳动者的权利的行为,这不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而没有法律效力。你可以与杨某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黄冈市依法治市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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