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一纸《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带薪年休假制度又推到了“风口浪尖”。记者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关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而要求赔偿的鲜有单独诉求,仅占到劳动报酬类仲裁案中的5%弱。同时,就此举报者也几乎为零。(8月26日《北京青年报》)
人社部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约为50%,落实较好的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相对较差。
带薪假难落实,主要是法治环境的问题。归咎于职工不举报,很像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的说辞,就像加班费成为“纸上权利”一样,有关部门除了“按时提醒”,并不厌其烦地教授计算方法,却鲜有主动执法的作为。职工在用工者面前多处于弱势地位,即便能依法讨来带薪假,接下来很可能是“长期休假”,这是个常识,那么拿“不举报”说事就是违背常识。
中小民营企业成本压力大,也是带薪假难落实的一大原因。但解决这个问题并非一点办法没有,关键是政府相关部门有没有这个积极性。如果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获取证据,对违法的典型企业依法严管重罚,情况或许不致如此。在西方一些国家,即便工人自愿超时加班,工厂都要先把大门锁紧看严,以防执法部门突然来检查。而国内企业主似乎很少有这样的担心,因为执法部门主动检查用工守法的情况十分罕见。以至于,一些地区长期使用童工现象很普遍,执法部门都看不见。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不是说国家出台了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职工权益就有了保障。如果法律得不到落实,国家立法的善意就成了空头支票。法制公信受伤,其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身上,有多少带薪假不落实的情况,就有多少行政不作为和监管失职。以“举报为零”解释带薪假现状,则是推卸责任。
法律意志的最终实现需要一定的成本,这种成本需要由政府、司法机构、社会和主张权益的当事人共同负担。而从负担成本的能力来看,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负担能力最小;具体到处于弱势的职工来说更是如此,试想,有多少人为了几天休假而与单位对簿公堂?保护劳动者权益,需要一种成本共担机制,比如,工会组织应逐步弱化行政特征,在职工维权方面真正发挥作用;劳动行政部门也应摒弃“不告不理”的执法方式,主动检查抽查。
带薪假制度体现着国家对社会的民生关怀和对职工权益的尊重,而能否落实到位,则检验着各级政府的执行能力。(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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