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王某由于未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中因突发疾病死亡后,其近亲属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工亡补助金,单位也以不参保系王某自愿为由拒付。王某的近亲属能享受工亡补助金吗?
王某生前系济南某保安公司职工。2011年5月21日,王某以本人系下岗职工为由,书面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保安公司为王某购买了商业保险,但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5月8日,王某工作中因突发疾病死亡。6月4日,保安公司将保险公司赔付的10万元赔偿金支付给王某的女儿。之后,保安公司又向她支付了丧葬费。9月29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死亡为工伤。2013年2月25日,王某的父亲、女儿向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保安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他们的申诉请求。保安公司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查明,王某的母亲已去世,王某于1992年离婚,膝下仅有一女。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保安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保安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自行向王某的近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虽然王某生前向保安公司申请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其申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不能免除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工亡补助金的义务。近日,法院判决:保安公司限期支付王某的父亲、女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记者高原通讯员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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