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某系烟台市牟平某公司职工,2013年2月1日9:30左右,他和同事王某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私自在车间内用铁皮桶生火取暖。为了让火更旺些,王某冒险把废弃油桶里的汽油渣倒入燃烧的铁皮桶中,汽油遇火迅速燃烧,形成一个大火球扑向仍在铁皮桶前向桶里扔废纸的费某,造成费某4%面、颈、双上肢、左下肢吸入性损伤。6月24日,费某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受理此案后,向单位发出了举证答辩通知。单位称:费某虽然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内受伤,但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并且还违背安全常识,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部门认为,工伤认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无过错原则”(除法定外,即《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排除规定),费某工作时私自在车间内用铁皮桶生火取暖的行为是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但是他和单位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他因寒冷才采取上述行为,在其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下,并未有管理者予以制止,且其行为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工伤。据此,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费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的决定。(姜君曲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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