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职工田某到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2011年3月,他在上班时不慎摔伤,后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他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单位已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为7级伤残的,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为什么他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是20605元,而不是39000元?
工作人员查明情况后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负担,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都不会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标准缴纳,而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甚至按最低标准缴纳,所以出现了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样的情况。田某的月缴费工资为1585元,即是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641元的60%计算出来的,故田某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0605元(1585×13=20605),而不是39000元(3000×13=39000)。(赵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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