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沾化县法院的判决,对工伤职工患病死亡后,是否还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了肯定性回答。
张某自2001年1月起被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录用为职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5日,张某被确诊患右肺癌。9月5日,张某与该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11月1日,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诊断张某为电焊工尘肺?砖期、右肺癌。2012年4月18日,沾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4月25日,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张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7级。6月1日,张某死亡。张某亲属要求化工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未果,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化工公司辩称,张某已去世,不再存在就业的问题,因此单位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系工伤职工所享有的财产权益,是对工伤职工将来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死亡后,该项财产权益应归其近亲属享有。故法院判决化工公司支付张某近亲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共计156474.28元。 (李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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