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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连续七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字体时间:2014-08-0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本报讯(郭铭华)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确保全省近400万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我省已连续7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并着眼救急救难,不断扩大救助范围,让陷入生活困境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编密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

低保三级变两级管理,极大地缩短了救助办理时限,为困难群众办理低保敞开了方便快捷之门。这得益于2013年10月我省出台的《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将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从原来的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的三级审核审批体制,改革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的两级审核审批体制。这种管理模式取消了社区(村)的受理申请和初审权力,申请对象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对申请对象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示等审核过程,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进行低保审批。

目前,我省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救助制度相互衔接配合的社会救助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涵盖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统筹推进救助体系,切实解决救助制度‘碎片化’问题,实现了相关部门救助制度有效衔接配合。”王广焱认为,综合运用政府部门的各项救助制度和社会各类救助资源,可以充分发挥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综合效能。

记者还了解到,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我省已连续7年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城市低保标准由2006年162元/月提高到376元/月,提高了132%,财政补助水平由80/月元提高到282元/月,提高了252%;农村低保标准由2006年683元/年提高到2181元/年,提高了219%,财政补助水平由346元/年提高到1483元/年,提高了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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