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单位干活出事算不算工伤争议多
这几个新近宣判的案例,希望对职工与单位都有启示
核心提示
替单位干活出了事,劳动者往往认为这就算工伤,要求单位赔偿。可用人单位常常不认账,称这是员工个人疾病造成的,或是事发时员工擅自串岗并没有从事本职工作,员工不在上班时间受伤等。用人单位的这些理由能否站得住脚?什么情况下才算工伤?本期精选了几个法院近期宣判的案例,希望能对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所启示。
案例一:试用期出工伤 公司仍应赔偿
2012年3月8日,吕小姐应聘到福州的一家贸易公司工作。她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受企业指派,到超市担任所售产品的促销员。双方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12年6月7日,试用期月薪1200元。公司没有给吕小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同年5月29日,吕小姐在超市的一家门店开会结束下楼时摔倒,左外踝骨骨折。她花了3000元的医疗费,并在家休养了一段时间。
随后,吕小姐拿着医疗费凭证要求贸易公司报销。公司称,她还在试用期内,不算正式员工,无权要求公司报销任何医疗费用。而且,因为她工作表现不佳,公司早在5月15日就把她辞退了,只是忘了把书面的辞退通知发给她。
吕小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经劳动部门认定,吕小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算工伤,公司应赔偿她相应损失。贸易公司不服,和吕小姐打官司。
市中院终审认为,贸易公司提交证据欲证明其已于2012年5月15日解除与吕小姐的劳动关系,但未能证实该通知已送达给她,吕小姐又不承认。由于公司举证不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以双方认可的2012年12月为准。
该院同时认为,吕小姐和贸易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明确。虽在试用期内,她因工受伤,仍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贸易公司应支付给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5万多元。
案例二:上班时手被压伤 状告公司索赔
2012年8月31日,蔡先生进入仓山某金属制品公司从事电焊工的工作。他和公司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他的每月工资为1800元。公司没有为他办理并缴纳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上班的第二天下午,蔡先生在公司操作电焊机时,左手不慎被电焊机压成重伤,鲜血直流。他随即被送往医院,在那里住院治疗了13天。公司支付了他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另外付给他生活费1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同年11月,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出证明,认定蔡先生工伤。随后,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鉴定他为十级伤残。
之后,双方因工伤赔偿的问题发生争执,经劳动争议仲裁后又打起官司。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蔡先生与金属制品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明确。他是在该公司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蔡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判令金属制品公司支付蔡先生上述费用共计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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