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2日上午,济宁市政府召开服务民生调整社会保障政策新闻发布会,就近期出台的关于居民大病保险、“4050”人员困难群体接续养老、医疗保险等政策进行解读,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新政出台。
根据《济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予以衔接。具体参保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据介绍,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当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
值得注意的是,被征地农民在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不得一次性将补偿金发放给个人或村(居),但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据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张学峰介绍,济宁市约有8万余名被征地农民,涉及11个县市区,目前全市已存入财政专户但没有计入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量约有5亿元,这部分资金需要尽快划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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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五项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
目前,济宁市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相继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是机关和参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还没有制度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济宁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将这部分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如因公受伤或确定为职业病等,可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济宁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也已覆盖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也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截至今年6月份,济宁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了582万人、855万人、90万人、72万人、68万人,今年该市共为26.6万名机关事业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28亿元,为111.7万名城乡居民发放养老金5亿元,为25.3万名住院参保人员支付医疗费12亿元,支付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1.98亿元。而工伤和生育保险两项工作的启动,标志着济宁已经实现五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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