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间的制度衔接问题,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此下发了《实施意见》,明确从7月1日起,全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两制度间的衔接互转。7月17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调研员冯有宽就此事进行了答疑解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750.28万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我区切实落实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全覆盖的任务要求,努力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750.28万人,完成年度扩面任务的107.2%,其中农牧民参保人数达到698.8万人。
农民工成受益主体
冯有宽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该《暂行办法》填补了制度间衔接政策的空白,解决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农业转移人口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群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该《暂行办法》的出台,在政策导向上鼓励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长期缴费、多缴费,从而享受较高的待遇;在制度安排上体现了对农民工的生活保障,有利于促进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有利于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另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各类人员在城乡间的流动规模将不断扩大。农民工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阶段,可能会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就可以保障他们参保缴费权益的完整性。
衔接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该《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资金(包括政府补助个人部分),在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确保参保者个人利益的完整。对于少数因各种原因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且不满15年的,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对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要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并累计计算。也就是,个人账户要‘二合一’。”冯有宽说道。
办理衔接手续主要涉及两类群体
那么,在办理衔接手续时重点应注意哪些问题?冯有宽说,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范围是在这两种制度中都办理过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分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要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冯有宽说道。
缴费不满15年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本人自愿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可在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期间,出现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暂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本人不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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