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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为了使广大职工、用人单位全面了解《规定》内容,促进企业自觉遵守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帮助职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昨日,省人社厅副厅长陈励阳率相关处室负责人走进中国江苏访谈直播室,就新规热点问题及相关政策作深入解读。
目前我省生育保险参保职工1355.6万人,其中女职工604.1万人。记者了解到,与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比,新《规定》在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也就是说,今后无论你在哪个单位工作,都可以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参保缴费
覆盖范围扩大了,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参加
原政策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规定》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至此,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与我省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以及去年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共同构筑起覆盖全省城乡所有育龄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针对目前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统一、待遇标准差异较大、基金各自封闭运行的现状,《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根据这一规定,各市要统一生育保险政策,统一待遇标准,实现基金调剂使用,这将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公平性,提高基金的共济性,强化生育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的目标。
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费率今后动态调整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以前我省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一般为0.6%~0.8%,最高不得超过1%,此次我省将缴费比例调整为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报省政府批准。《规定》明确,各市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相对固定,较少调整的现状。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用人单位未参保缴费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规定》明确,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同时,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明确了处罚措施。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法律义务得到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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