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按照新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586元。和2013年度的5252元相比,2014年度的上限提高了334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单位的上限为6983元(去年为6566元,提高417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标准统一为132元,和2013年度相比提高了12元。
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3年度相同,只有公积金缴存的上下限标准有所变动。
关于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建立起3年内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3年的单位可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放宽到15%的单位暂保留。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不低于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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