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类人纳入基本医保
在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将以下人群纳入到深圳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随子女入户深圳的无医疗保障的老人;2.行业统筹驻深单位非深户退休老人;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深户非从业居民;4.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上低保人员;5.在深大专院校在册学生等。
2非深户籍享生育医保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非深户在职人员可以与深户在职人员一样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将非工作原因、非他人责任、非本人故意行为、非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3住院医保增门诊待遇
在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每人每月从住院医疗保险费中划出6元用于建立门诊医疗基金。住院医保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待遇、就诊程序、结算方式和服务管理等参照深圳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住院医疗待遇保持不变。
4退休者每月享20元补助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退休启动金500元,并按月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20元,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并划入其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的健康体检。
5自行市外就医限额报销
老办法规定,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就医不予报销。新办法规定,参保人自行到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按办法规定降低20个百分点;参保人自行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按办法规定降低40个百分点。
6个人账户可支付体检
1.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的“门槛”,由2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降为1个月;2.“门槛”以上的积累额可以用于支付健康体检;可以用于预防接种费用;可以用于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
7门诊大病自付段降低
在原3种门诊大病的基础上,新增糖尿病、冠心病等14种门诊大病,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这14种门诊大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且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以前为10%)以上的部分,超过部分的70%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8四进口器官最高限额取消
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在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的诊疗时,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由原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提高到6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取消4种进口人工器官(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和3种进口特殊医用材料(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和心脏血管内球囊)的最高支付限额。
9农民工大病记账比例提高
农民工医保药品目录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执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起付线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住院期间使用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一般医用材料等的费用,列入记账范围的比例与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相同;门诊大病的记账比例由50%提高到90%;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记账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90%;输血费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0%;床位费标准由27元提高到35元等。
10社区医疗费用个人付七成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药品目录的门诊药品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患门诊大病由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除外)。如果参保人在市内大医院看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药品目录的门诊药品费用,则由个人账户支付100%.
11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提高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提高,增强参保人门诊就医的支付能力。与老办法相比,35周岁以下人员、35周岁至45周岁人员、45周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以及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从本人缴费基数的3.8%、4.4%、5%和6.9%提高到5%、5%、5.6%和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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