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于日前正式启动。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鲁人社发[2013]14号等文件精神,凡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执行开始时间为2013年1月1日。目前,调待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确保在4月28日之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随4月份退休待遇一并发放到位。
今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为:
1.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一是普遍调整。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60元增加;第二部分按退休人员2012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1%增加。二是特殊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有关人员再适当予以倾斜: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60元和100元。其中,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90元、100元和200元。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2.企业退职人员:一是普遍调整。第一部分按我市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二是特殊调整。对符合企业退休人员高龄适当倾斜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3.“建国前老工人”:根据鲁人社发[2013]16号文件规定,本次“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具体标准是:红军时期每人每月900元,抗战时期每人每月800元,解放战争时期每人每月700元。本次增发的待遇,不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鲁人社发[2013]15号文件规定,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
5.原为“五七工、家属工”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且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省有关规定,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按一档标准缴费的(即月养老金为601元), 每人每月增加75元,调整至676元;按二档标准缴费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每人每月增加61元,调整至553元;按三档标准缴费的(月养老金为383元),每人每月增加47元,调整至430元。
符合此次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在2013年4月份基本养老金发放前去世的,增加的养老金随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费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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