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某公司试用期员工吴某下班后猝死。死者家属认为,该公司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导致吴某死亡,吴某应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却认为,吴某尚在试用期,其下班后死亡不属于工伤。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但下班后死亡很难认定工伤。
今年43岁的吴某,2013年10月底进入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2014年1月13日早上,吴某下夜班回家,当日22时许,在朋友家看电视的吴某感到胸闷、恶心,随后昏迷不醒。朋友当即拨打120,救护车赶到时,吴某已停止呼吸。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吴某家人将某公司告上法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沙依巴克法院法官沈红霞认为,用工单位是否担责,应厘清两个法律关系:吴某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是用人单位的职工,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
对于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法官解释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吴某的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是下班后,且在朋友家,因此,很难认定为工伤。 (潘从武 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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