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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雇员索赔享有“选择权” 张家口男子获赔17万

 字体时间:2014-06-18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雇员受伤获赔17万元

违法转包工程情况下,雇员在工作中受伤后,该如何索赔?近日,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张家口某工程公司承揽张家口市某厂电器安装工程后,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交给无施工资质的冯某施工。随后,冯某将在另一工地给其干活的杨某调来干活。杨某的工资由冯某给付。

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10月,杨某在工作中摔伤,并住院治疗。痊愈后,杨某因与冯某、张家口某工程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于2012年诉至万全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冯某给付各项赔偿款,张家口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万全县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受冯某指派干活,工资报酬由冯某支付,杨某与冯某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杨某在工作时受伤,冯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家口某工程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冯某,应当与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冯某赔偿杨某住院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7万元;张家口某工程公司与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冯某不服,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冯某认为杨某应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而不应向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其理由主要是,张家口某工程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冯某,冯某招用的杨某与该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杨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本案应通过劳动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张家口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索赔有两种途径

本案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冯某认为杨某与某工程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属工伤范畴,应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杨某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这种理由能否成立?对此,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现辉接受了记者采访。

王现辉认为,杨某受伤后,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受雇于冯某,工资报酬由冯某支付,杨某与冯某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杨某工作中受伤,冯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家口某工程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冯某,应与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杨某可以起诉雇主冯某按人身损害赔偿,并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不限于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还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其他责任。只要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就推定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这样劳动者在从事施工作业时,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就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立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进而进行工伤认定,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此,杨某也可以通过有关机构确认与施工企业的劳动关系后,按工伤赔偿程序处理。

王现辉表示,选择哪种途径是杨某的权利。杨某最终选择了第一种。因此,冯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决定由冯某赔偿杨某住院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7万元;张家口某工程公司与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合适的。(河北日报记者 周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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