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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猝死后的维权较量

 字体时间:2014-06-18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2014年,又一个新年的到来,然而对于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安全员邹南(化名)的家属来说,这个新年让他们一家人都有些猝不及防。

安全员猝死

就在2013年底临近2014年元旦之际,邹南的家人一直期望他能回家过元旦,然而在2013年12月25日10点多,其家属接到噩耗,邹南出事了……当邹南家人赶到医院的时候,邹南已经躺在太平间。后经向单位了解,邹南早上在宿舍感觉胸闷恶心、全身发热冒汗,后晕倒在地,单位同事遂拨打120,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邹南所在单位拨打110报警,警方经过侦查认为邹南为自然死亡。从医院的死亡报告上可见,邹南为心源性猝死。

据邹南的家人告诉笔者,邹南在该公司工作三年多时间,一直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并有公司颁发的安全员上岗证书。由于工作性质原因,邹南平常大都吃住在工地,作息时间也毫无规律。工作几年来,邹南从没有正常地享受过双休日,平均每个月最多只有两三天休息时间。对于邹南的突然死亡,其家人无法接受,找到单位讨要说法,令家属伤心的是,该单位竟将他们拒之门外,同时明确答复,邹南因病死亡,与单位无关,如果家属好说话可出于人道主义最多给予两三万元作为慰问。

劳务公司百般抵赖

无奈之下,邹南家人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的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一直致力于劳动纠纷案件处理的专业律师余伟安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邹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那么就可以申请认定视同工亡,就可以享受总数高达六十余万元的工亡待遇。这样对于邹南家人就有了很好的保障。所以,余伟安律师认为查清邹南发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很关键。

经过实地了解并查看有关证据材料,又出现了新的问题,邹南与单位既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

调查中还得知,邹南住宿的工地上班时间为上午七点半,120接到求助电话时间为上午九点半,110接警时间也是在上午十点后。而且,工地上有工人看到邹南在上午八点二十分左右到工地巡查。从邹南整齐的穿着也可以看出,其应该是在起床后发病,而不是在休息时发病。然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公司却极力推卸责任,先是表示邹南是在上班前发病的,后又表示邹南当日有请假条,言谈中总是吞吞吐吐,也总难以自圆其说。总之,既不认可是工作时间,又不认可是工作岗位。

这样一来,让死者的家属很纠结,一方面从常理判断应该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但又无法从该单位找到第一现场最有力的证人。而工友又没人敢站出来为邹南作证,加之劳务派遣企业没有工会组织,使得一件简单的职工维权案件坠入黑洞。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极力否认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会拿出什么样的否定证据来,邹南的家属很难预料,一时间很难把握官司的胜负。

律师斡旋单位让步

负责该案的余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从案情信息并结合生活经验判断,邹南应该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余律师分析,用人单位要想否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有很大的难度。在这样的情况下,余伟安律师一面安慰家属,一面坚持按照视同工伤的思路去考虑先协商后走法律程序。

为了找到有利的证据,代理律师一方面向安监局申请调查邹南的死亡经过;另一方面向工地项目部发送了法律意见书,希望按照视同工伤进行申报及处理。在律师的努力下,劳务公司做出让步,愿意支付二十万元作为人道性补偿;邹南家属表示可以接受。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就邹南死亡事宜做出一次性了结。普通职工打工伤官司缘何难 该案达成和解后,笔者采访了该案的代理律师余伟安。余律师说,从一个专业律师的角度讲,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毕竟律师不了解全部真相,也缺乏证据,走任何法律程序都有失败的风险。同时,不得不承认,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一方在维权过程中缺乏信心,举步维艰,不得不给自己的权益打一个大大的折扣。拿到补偿款的邹南家属表示,通过余律师的帮助,有这样的结果,他们已经感觉不错了。

现实中,亲人离世,家属只希望早点让这件事情过去,他们觉得自己承受不了法律程序给自己带来的压力和风险。他们知道一个工伤案件也可能耗费两三年也解决不了。与其那样,还不如拿到一点现钱,算是有个交代。很多用人单位也正是利用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这种心态做文章。同时,这个案件也再次反映了办理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如果说用人单位给邹南办理了工伤保险,不用用人单位掏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问题上就会积极主动一些,并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为职工申报工伤保险事宜。

(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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