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10周年回顾 三只拦路虎困扰工伤职工
康复难、再就业难、维权难依然突出,专家建议建立工伤预防制度
■重伤职工回归社会难度加大
■维权时间长且充满不确定性
■工伤职工再就业率一直不高
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施行了将近10年的时间,在这10年里,这部与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给企业、员工乃至社会究竟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在2014年1月1日条例实施10周年到来之际,记者走访了相关职工及法律专家。
重伤工伤职工回归社会较难
发生工伤后,职工的身体条件必然遭受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心里也留下永久的阴影。因此,他们实现康复回归社会,必然需要经过医疗康复、心理康复、职业康复三个方面。而后两方面,至今一直被人们忽视着。
义联研究员王珏建议,由于工伤康复项目的特殊性,需要由专门的工伤康复机构来实施。目前,仅少数大城市设立了较正规的工伤康复机构,难以满足众多工伤职工的需求。因此,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伤康复机构的建设。在政策方面,有关部门应重视工伤康复政策,将其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一样划归到工伤保险的内容中,将程序和要求进一步细化。
2003年1月17日,时任北京某高校团委书记的李楠和4名同事遭遇了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3名同事重伤身亡,25岁的李楠虽侥幸生还,却高位截瘫,终生将与轮椅为伴。曾是全国业余舞蹈大赛一等奖得主的李楠,得知自己以后不能跳舞了,在重症监护室里失声痛哭。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是在2004年,而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条例》是在2006年。由此,李楠获得了部分生活保障。李楠说:“在我生命最黯淡的时候,工伤保险给了我一些生活的勇气。”
凭借个人的坚持与亲人的扶持,2008年李楠康复出院。她先后在各级残联工作。业余时间,她还教残疾人表演舞蹈。她坐在轮椅上,又重返了舞台。2012年,她注册了李楠社会工作事务所,并且加入到工伤职工康复的事业中。
李楠觉得,工伤职工回归社会不是出去走走就可以了,工作才是回归的体现。回归还应包括心理状态的调整,看到自己对社会的价值。
李楠是幸运的,她实现康复并且成为工伤职工康复的标志性人物。但是,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珏告诉记者,目前,工伤职工的再就业率仍然很低,他们回归社会的整体状况不容乐观。
维权时间长且充满不确定性
工伤职工回归的首要难题并非身体的伤痛,经济的困境和维权的艰难成为横亘他们面前两道难关。义联研究员王珏调研发现,大多数工伤职工都面临经济的窘境:职工遭遇工伤之后,即使与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待遇也被降低;而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有三分之二的人失去了生活来源。为了负担医疗费,职工通过法律程序追讨相关待遇,但程序往往被拉长并且充满不确定性,最终获得赔付的难度很大。
在平谷一家汽车部件公司工作的老王清晰记得2007年5月的那一天。医院告知,他患上了手臂振动病和接触性皮炎。但是,诊断职业病需要单位的介绍信。由于单位拒开证明,老王从此踏上了维权之路。
老王刚来到单位是在2004年2月,恰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那时的老王每天工作12小时,把40斤重的油箱浸泡在臭味弥散的污水中。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从2006年开始,老王的双手就逐渐失去知觉。
为了诊断职业病,老王从平谷来到北京市区的各级主管部门,在80公里路程之间奔波了52次,2008年1月22日,他才拿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开具的职业病诊断书。
经过仲裁,公司给予老王停工留薪待遇补偿4000元,老王回到单位的其他岗位上班,社保基金每月给他报销2000元医药费。但2011年1月,双方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予续订,老王不得已再次维权。
老王被定级为8级伤残。由于他在工作中有职业危害因素,而单位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老王由此主张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程序违法,经过调解才获得一笔补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10周年,老王只是实践者中的一个缩影。根据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职工的劳动能力受损,劳动合同期满或医疗期结束后,继续找工作成为难题。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可以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如果单位不支付赔偿,职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困难重重。
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由于劳动能力严重丧失,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然而对于没有参保的人员来说,难以获得相关待遇,而且,中小企业难有自行负担的能力。
义联研究员王珏建议,及时治疗和康复是工伤职工回归社会最重要的条件,用人单位的及时赔付是其核心因素。有关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简化工伤维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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