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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前路何方

 字体时间:2014-06-1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社保如肤。世界因肤色不同而更加美丽。我们或许不能轻易改变自己的肤色,但却不妨碍我们像爱护生命一样关爱它。 从我国社保的参保主体来看,城镇职工及其就业单位、未就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都有非常明确的界定,但有几类社保主体,如公务员、事业单位

社保如肤。世界因肤色不同而更加美丽。我们或许不能轻易改变自己的肤色,但却不妨碍我们像爱护生命一样关爱它。

从我国社保的参保主体来看,城镇职工及其就业单位、未就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都有非常明确的界定,但有几类社保主体,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灵活就业者、农民工等,对其定义和适用的社保类型的界定多年来一直处于发展进程中。

按照长期以来社保对各参保主体保障程度的高低来看,一般认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城镇职工>未就业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其对应的社保类型见图1。

图1 当前阶段各主要人群对应的社保类型示意环形为按人口等比例绘制

注:虚线代表了正在和将要发生的趋势。

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较早实行的退休制度主要涉及“三轨制”:由财政统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政府机关为第一轨,由财政统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事业单位是第二轨,第三轨便是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有人统计出来的养老金差距统计数据显示:公务员养老金替代率是90%,事业单位是80%,企业退休人员是42.9%。

但这显然与社保的初衷有所偏离。逐步打破职业界限、城乡界限,实现社保并轨是大势所趋。总体的趋势是,各类就业人员统一向城镇职工靠拢,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就业居民实现统一。在理想状态下,未来的社保人群只有两大类:职工和非职工的城乡居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将与城镇职工合流,实现严格意义上的职保以五险为代表,未就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称为城乡居民,实现相对较为宽松的居保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一本医疗保险为主。见图2所示。

图2 理想状态下的社保发展结构示意

图2 理想状态下的社保发展结构示意

注:假设人口总量不变,其中职工的规模比当前阶段大为扩大,不仅涵盖了城镇职工、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等,还有相当部分的乡村居民进入了这个范畴。

职业界限逐步松动

在现阶段,针对边缘人群和特殊人群,社保方面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

农民工

企业职工,在缴纳社会保险的时候,无论干部身份、工人身份,无论城镇职工、农民工,均一视同仁。《社会保险法》已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也应参加社会保险,只要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五险。即使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也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者

许多时候可以把概念扩展到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

按照北京市的现行政策,灵活就业者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保缴纳比例见表6。上海市则规定,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保只包含养老和医疗保险。

表6 北京市灵活就业者的社保缴纳比例%

缴纳保险 缴多少 多少落你身上

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 20 9 11

基本医疗保险 7 7 0

失业保险 1.2 1.2 0

注:各地比例有所差异,在大多数地区,灵活就业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按8%的缴纳比例进入个人账户。

一般都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有关规定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量力而行选择申报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档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退休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其个人账户没有资金注入,与普通城镇职工相比,后者在普通门诊时有医保卡可刷,前者则没有这项待遇,除此之外,医疗保险的待遇是相同的。

事业单位员工

事业单位员工是离企业职工最近,也是情况最为复杂的一个群体。按照三类划分法,第二、三类事业单位的改制已基本完成,但在社保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阻力。

有关专家指出,中国的很多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加入了医疗、失业、工伤等险种,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一直停滞不前。缺乏养老保险是影响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旦他们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圈子”,他们的养老权益就“归零”,而工作年限越长,离职的机会成本就越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将正式执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35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对员工社保采取的是“视同缴纳”的方式,员工统筹账户由国家承担,个人账户为零。如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则不但要补上个人账户的空账,而且增加了相当于员工工资总额43%以上的个人成本。

公务员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大方向,简单而言就是像企业一样,雇主缴费参加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职业年金。按照现行费率,单位缴费为20%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8%入个人账户;职业年金最高缴费标准为16%,其中单位个人分别缴纳8%。这样算来,单位和个人的总费率最高将达44%。

医疗方面,深受诟病的公疗制度事实上已被取消,公务员整体上加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此基础上可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公务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公务员住院二次补助、按规定划入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

跨区转移接续启动

我国有2.7亿农民工,其中1.5亿人在城乡间流动,6000多万人跨省流动。不论是哪一种流动,都涉及社保跨区转移接续的问题。区即为社保统筹区域,与行政区域的划分有所不同,大家更为关心的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了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跨地区就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及关系转接的原则,即“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实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如何接续?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和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分别对这两大问题做了解答。

跨区社保关系转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特别意义的要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更加强调了主要工作地的作用。《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有人说,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退休的时候只能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同时,《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转移的年限做了限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在新参保地只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退休后,临时账户中的钱将转回原参保地。所以,只有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才能在当地办理退休。

二是规定了以12%的比例转统筹基金。《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应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利息计算至上一自然年度末。2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不计利息。

※ 专业人士认为,统筹基金转移12%、地方保留8%的做法是一种无奈,是利益平衡的结果,为了照顾由养老保险转移而出现的养老金支付压力,或者可能遇到的危机局面。

※ 神奇的12%:跨区统筹基金转移12%;大多数地区规定了自由职业者以12%的缴费比例进入统筹账户;没有养老历史欠账问题的深圳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缴费比例在12%左右现为13%,之前为10%,这是否可以说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应该缴纳的比例就是12%呢?

※ 五险中的其他险种,医疗保险可以转移缴费年限,个人的部分取出来自用。失业、工伤、生育险不需要了,去新单位直接上就可以了。

两种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在今年7月1日才开始实施,在此仅对其要点做分析解读。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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