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障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需求,促进海南省工伤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办法》明确,在海南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参保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用人单位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持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以及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办法》,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均按海南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执行。需要续签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协议期满未办理停保或者续签协议手续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动失效,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予以退还。
建筑施工项目和基层快递网点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建筑施工项目和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考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等开展工伤认定,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人员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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