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规定,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须在2014年4月30日前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审核。
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未公布前,参保单位2014年缴费暂按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单位及时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缴费,根据实际进行结算;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缴费业务,于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予以办理。
另外,已经参保的用人单位,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须在年底前缴清。生产经营困难、经社会保险部门审计认定暂无缴费能力的,须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并按照还款计划补缴欠款。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以上三千以下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抵押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有拒绝参保缴费,故意瞒报、漏报、无故中断缴费等违规行为的,由社会保险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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