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来源:中国社会保险学会
记者: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新生事物,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准确的定义描述是什么?
周红: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财税政策支持、引导全体经济活动人口建立的,以个人养老为目的,个人自愿参加并主导的积累型养老金制度。
该制度是政府鼓励个人向专门的账户进行缴费,个人根据自身风险收益特征选择相应的符合条件的养老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积累养老金资产的制度安排。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建议将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命名为: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 英文为China Individual Pension,简称CIP。
记者:建立中国特色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研究背景是什么?
周红:我国1991年就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改革方向。
2018年2月,人社部、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工作。
同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这项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正式破冰,成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的一个契机。
我国自2000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速度逐步加快且将在本世纪中叶达到高峰。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如下四个核心特点:发展速度快,人口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应对任务重。可以说,老龄化将成为21世纪中国面临的最大国情之一,事关社会经济长远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战略性特征。人口发展态势意味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赡养率将不断提高,即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占比不断增加,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占比却在不断减少。如果保持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变,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将面临着巨大负担。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制度和第二支柱企(职)业年金制度,从世界经验来看,任何单一支柱都不足以应对老龄化危机,更无法满足老年人对幸福生活需求;世界各国养老金改革的总体趋势是构建多支柱养老金模式,以更好地实现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养老责任共担。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顺利
记者:我国第三支柱建设取得了哪些成果?
周红: 《通知》标志着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在我国正式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并赋予税优政策;基金业的税优政策有望2019年开始启动,但早在2018年3月监管部门就发布了养老目标基金相关办法,8月份首单发行成功。截至2018年底,首批14只养老目标基金已成立9只,首募金额合计达到30亿元。
根据有关调研情况来看,从2018年5月1日正式试点至2018年10月31日,三地共有19家保险公司符合试点条件,为满足市场多样化的产品需求,推出三大类全产品体系,即收益确定型(A)、收益保底型(B)、收益浮动型(C);其中有62款产品进入市场,累计实现保费收入(新单和续期)4590.2万元。三类产品市场份额依次为:收益保底型(B)保费收入2164万元,占比47.1%;收益确定型(A)保费收入1862.8万元,占比40.6%;收益浮动型(C)563.4万元,占比12.3%。
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推出后,社会各界反响热烈,三地政府和保险公司积极推进这一重大民生工程落地,确保政策红利惠及于民。税延养老保险的产品特征和经营原则是遵循收益稳舰长期锁定、终身领娶精算平衡;为确保税务申报和优惠权益的实现,中保信公司提供了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实现了与金税三期数据对接。经过半年的努力,上海市税延养老保险保费收入3403.5万元,占三地总保费收入的74.1%;保单22852件,占三地保单总数的68.9%。
共识有待达成,覆盖人群、财税政策等问题还需深入研究
记者:我国现在是否具备了第三支柱全面落地的现实条件?可否从人群、政策、平台、产品等几个层面简述一下?
周红: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建立和健全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提升国民养老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已成为近些年来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重要着力点和专家学者的重要研究内容。目前,各方对于建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对于第三支柱的一些关键问题,如覆盖范围、财税政策、平台建设、产品供给和运行监管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在覆盖人群方面,第三支柱是个人主导、自愿参加、享受政府税收优惠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个人自愿参加意味着制度应直接面向全体经济活动人口,政府给予财税优惠意味着只有制度面向全体经济活动人口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基于此点,建议覆盖范围应确定为全体经济活动人口。
在财税政策方面,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下,财税政策支持是我国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核心推动力。事实上,税收优惠是发达国家第三支柱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财税激励应以账户制为基础,采取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并行的财税支持政策。在税收激励方式上,可探索建立EEE模式,将个人养老金纳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或专项附加扣除;或采取EET和TEE相结合的激励模式,个人可在EET和TEE中任选一种方式参与,但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只能选择EET模式。此外,还应考虑打通第二、三支柱之间的税优政策,允许没有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的职工将其第二支柱4%的个人税收优惠计入商业养老保险缴费中。在缴费阶段,建议采取定额缴费方式,并确定合理的税收优惠额度,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群探索直接财政补贴机制。在领取阶段,建议根据不同领取方式采取差别化税收政策,以鼓励参与人长期领龋
在平台建设方面,个人养老金是中央政府提供的直接面向全体经济活动人口的制度安排,因此,个人养老金制度平台对于政策落地、业务便捷和综合监管有着重要意义。个人养老金平台不应是一个商业平台,而应是一项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应对老龄化、完善养老金体系的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应面向个人、面向政府、面向机构。
在产品供给方面,金融机构是个人养老金产品供给的主体,为满足参与人多样化的产品需求,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应根据行业特点,设计符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的养老金融产品。在设计养老金融产品时,金融机构要以参与人为中心,充分考虑参与人不同的需求和体验,本着“为参与人提供长期便捷服务”的原则,真正发挥金融机构在风险保障和投资管理方面的优势;同时应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产品信息披露、养老金融教育和投资顾问培育工作。在供给渠道上,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等技术优势,兼顾线上和线下服务。
第三支柱发展前景乐观
记者:对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市场的需求和发展前景,您有什么观点?
周红:整体而言,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市场需求大,发展前景较为乐观。根据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在2017年开展的“中国养老金融调查”的数据,国人养老资产储备与预期落差的存在,为第三支柱提供了内在推动力。从调查对象对整个养老期间养老资产储备规模的预期以及养老资产储备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有95.5%的调查对象开始进行养老储备, 但有83.8%的人群尚未达到预期的养老资金储备需求。
为了解调查对象对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参与意愿, “中国养老金融调查”设计了“如果我国建立自愿性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允许你的工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向该账户缴费并进行合理投资,直到退休方可领取,您是否愿意参加”的题目。调查数据显示,近八成(78.9%)调查对象表示愿意参加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仅有21.1%调查对象表示不愿意参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在不断完善的同时,居民对于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有了新需求。
此外,对参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而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均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城镇居民的收入在满足正常消费和预防性支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仍存在剩余,也就意味着在经济上具备第三支柱个人缴费承受能力;农村居民的收入在满足正常消费和预防性支出仍存在剩余,也就意味着农村居民在经济上也具备第三支柱个人缴费承受能力;对于第三支柱个人缴费的经济承受能力,城镇居民远远高于农村居民。(本报记者 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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