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泸州市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精神,及时对泸州市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涉及三项工伤待遇:
一是伤残津贴。1-4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80元,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5-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40元;
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抚恤金待遇77元;
三是生活护理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7年泸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以上调整待遇标准从2018年1月1号起执行。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泸州市已对符合此次政策的1523人次进行了待遇调整,人均增加待遇154.95元,补发了今年1到10月调整金额,确保了待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高效的完成。据统计,从2005年起,我省已连续14年调整了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泸州完成2018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新消息”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66371.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