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际,进一步深入开展“放管服”工作。
自本文发出之日11月28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含12%之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在缴存期间如需变更缴存比例的,可直接到缴存银行办理缴存比例变更手续,无需再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近期,针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委托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直接收件,并办理受理和初审的有关手续。
据了解,我市(含区县)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职工最高缴存基数为15468元,我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156.00元×3。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各为1856.16元,最高缴存基数×最高缴存比例,即15468.00元×12%,合共371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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