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人社发〔2018〕32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80元/月。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63号)有关精神,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从调整次月起,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计发失业保险金。
现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由1250元/月调整为1380元/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125元/月调整为1242元/月,请各地迅速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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